珠海斗门区公办初中录取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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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户籍学生:房户一致;房户不一致;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非完全产权房产;自建房、小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学区内拥有唯一全权房产但仅有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等;在学区内工作居住的港澳台籍人员的子女;政策性照顾类学生;申请积分入学的非珠海户籍学生。
珠海斗门区公办初中录取顺序
第一类 户籍学生
1.房户一致: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仅有一套完全产权学区内房产,且房、户登记地址一致的,按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多套完全产权学区房产的,按其“房户一致”的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特别提醒:如果本学区内房户一致报名人数超过今年秋季招生计划人数的学校,则以迁入学区内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额满后无法安排在该学区的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有剰余学位学校。
2.房户不一致: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持的完全产权房产与户籍登记地址分属斗门区内不同学区学校的,以房为主,按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但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已购房(出证)先后时间排序,额满为止。超计划部分由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就近统筹安排学位。
3.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申请学生(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无房)户籍地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所有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的,在征得房产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4.非完全产权房产: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有学区内房产但该房产比例不足100%的,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5.自建房、小产权房:本区非井岸城区户籍学生申请入读井岸城区学校的,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须有学区房产或在井岸城区内有自建房、小产权房(提供村(居)委员会证明确认和监护人名下两年以上的水、电费缴交发票),可视学位剩余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6.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居委会集体户口的,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执行。可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剩余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7.学区内拥有唯一全权房产但仅有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因新购房而未能办理不动产(房产)证,仅持有斗门区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和近半年居住凭证(从2019年10月起始计算水、电费单),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剩余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8.有户无房的或房产学位被占用: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为集体户口、户籍在其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所持唯一房产为二手房且学位被占用及其他有户无房的,按户口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按《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号)统筹安排学位。
9.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斗门区内持有完全产权房产建筑面积50㎡以下,根据《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号)执行:
(1)2013年6月1日前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完全产权房产,不受建筑面积大小限制。
(2)仅有一套完全产权房产的,不受建筑面积大小限制。
(3)两套或以上完全产权房产,且均为2013年6月1日后购置,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只能使用“房户一致”的完全产权房产申请学位。
(4)已有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上完全产权房产的,不得使用2013年6月1日后购置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申请学位。
10.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代耕农的按本地户籍同等待遇:按《关于印发<斗门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斗府【2015】58号)执行。
11. 市内区外户籍斗门区房产学生,以斗门区房产地址申请学位。但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由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就近统筹安排学位。
特别提醒: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分别有一套或多套学区内全权房产和部分产权学区内房产,应按其全权拥有房产所在学区报名,不得在部分产权房产所在学区报名,否则按最后一批统筹安排学位。
第二类 在学区内工作居住的港澳台籍人员的子女
12.按其自有学区内全权房产或合法租住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第三类 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13.学区内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执行,统筹安排学位 。(见附件1)
14.斗门区高级技能人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及斗门区重点企业、公司中层骨干管理人员子女:按《斗门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珠斗府办【2017】5号)、《斗门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珠斗府办【2018】10号)文件执行。(见附件2)
学区内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首先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相关部门审核材料,最后由区教育局进行复核。在学校有剩余学位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学位。
第四类 申请积分入学的非珠海户籍学生
15.学区内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珠海市斗门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执行。
1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学区内户籍的非我市户籍子女,参照《珠海市斗门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父母一方在学区内户籍入户时间计算,其余项目不变。
达到积分入学最低控制分数线的非户籍学生,根据所申请学校的学位情况,按积分高低顺序安排,额满后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扩展材料
报名材料:
(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户籍地址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须于报名结束前,向报读学校提交父母结婚证、申请人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三项内容。《房地产权证》登记日期以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需是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拥有的合法完全产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无房产家庭不需要准备此项材料)。
(三)政策性照顾生,须于6月7-8日,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珠海市斗门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向报读学校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四)港澳台人员子女,须于6月14-15日,向报读学校提交港澳台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房产证或其他在我区工作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市小学六年级学生回我区报读初一的,须于报名期限内,向我局教育股报名,须提交就读小学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要有就读小学、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并注明全国学籍号、学校标识码)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学生父母的计生情况由我市计生部门统一核查。非珠海户籍的,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紧急通知》(粤教基〔2014〕74号)要求,提交父母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中小学一年级新生需提供珠海市儿童接种免疫证明材料。
(八)申请学生父母是代耕农的,须于报名期限内向报读学校(各镇(街)政府有名单)提交身份界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请各学校复核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核不一致的,不予注册;材料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