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住登记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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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可在居住地所在的街(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公安派出所、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区(县)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处办理。
受理条件
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持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应提供近期证件照片)。
2、合法居所证明:
自有房屋: 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租赁房屋: 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
借住房屋: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
单位(学校)住宿: 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
办理地点
居住地所在的街(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公安派出所、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区(县)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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