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就不能享受年休假?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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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义】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有带薪年休假,享有年休假的天数根据累计工龄分别计算。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
因此,职工只要自工作时起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
【案情概要】
肖某于2013年2月16日至同年12月30日在甲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2月16日始至2016年2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3年12月30日,肖某以家庭原因需要休息时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肖某的社保查询记录显示其参加工作日期为1992年11月,截止2012年末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4年11个月。
2014年4月24日,肖某申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3768元。当事人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肖某在甲公司期间已休带薪年休假。根据肖某的累计工龄,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应按照每年10天的标准享有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折算后,肖某在甲公司应享有带薪年休假8天,根据其工资标堆,肖某诉请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享有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其累计工龄分别计算。但法律并未就职工工龄如何计算予以明确,实务中通常结合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等于以确定。法院依照肖某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核算其累计工龄已达10年以上不足20年,每年应享有带薪年休假标准为10天。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
因此,职工只要自工作时起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肖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虽不足一年,但其已满足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在甲公司应享有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但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肖某在甲公司共计工作时间为319天,其应享有带薪年休假天数折算为(319÷365)×10=8.73天,其中尾数0.73不足1天不予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即肖某应按照带薪年休假8天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实务要点】
年休假享受资格中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到底如何理解,实务中比较混乱,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解读,现结合相关规定做个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很多人以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必须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人社部这个复函中“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包含两层意思,1)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或2)职工曾在本单位之外的其它某一个单位连续工作过满1年;
“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是指职工在任何一个单位都没有满一年,但几个单位之间的工作年限连续起来满了一年。这里并未限定必须是本单位和前单位之间的连续,前单位与前前单位之间的连续也属“不同用人单位连续”。
北京高院于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8条对此做出的解释比较清晰:
“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