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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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根据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根据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人社函〔2020〕35号):
通知中明确, 自2019年12月起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根据通知要求, 2020年3月至12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可以申领最长为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2020年3月至我市政策出台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可申请补发。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政策来源: http://rsj.taian.gov.cn/art/2020/7/14/art_47926_93037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