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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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缴存者: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按各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可贷款条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月7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按各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16%,最高不超过24%。全区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比例
最低不低于16% 最高不超过24%
根据征求意见稿,可以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且具有缴存所在地户籍或居住在缴存所在地,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个人自愿缴存者怎么办理缴存公积金?自治区住建厅有关人士称,个人自愿缴存者将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按各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16%,最高不超过24%。
以一个户籍在南宁的个人自愿缴存者为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缴存基数不低于广西规定的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6%。目前南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也就是说,个人自愿缴存者每月最低缴存金额为224元,最高缴存金额为336元。
提取
符合条件可提取 缴存满两年后可销户
据介绍,个人自愿缴存者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自愿缴存满两年以上,可以选择自愿销户。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才能办理销户提取。如果自愿缴存者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计息补贴。自愿销户提取,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
有关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这项规定,个人自愿缴存的公积金提取范围要与在职职工的类似,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根据现行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房自住等情形,都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利好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连续3个月停缴封账户
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自愿缴存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拟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与自愿缴存人员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及额度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个人自愿缴存者账户将自动封存。待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账户才启封,且连续缴存时间要从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由于个人独立缴纳的随意性较大,容易出现自愿缴存者在完成缴存、贷款手续后停止公积金缴存现象。该如何规避?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如果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按约定继续缴存公积金,或者虚构理由办理转移合并或停缴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或提前收回贷款。
提醒
能帮“裸辞族”连续缴存 征求意见7月14日截止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自愿缴存公积金与在职缴存公积金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即自愿缴存者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帮统一缴存公积金,可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业内人士认为,一些从单位“裸辞”(未找到下家辞职)、有几个月“工作空档期”的职工,可能会丧失贷款资格。而征求意见稿或能给这类职工提供一个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渠道。
据悉,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寄至:南宁市金湖路5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1312室(邮政编码:530028);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gxzfgjjjg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