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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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适用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等内容。
财政部表示,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根据通知,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通知指出,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其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指: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等。
此外,通知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如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通知同时规定了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等。
两部门称,除通知明确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