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镇海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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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申请人家庭在市区区域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已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限价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申请对象为镇海区企事业引进的毕业三年内、且未享受宁波市级、镇海区级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各类人才等。
宁波镇海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有哪些条件
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住房情况必须满足:申请人家庭在市区区域范围内(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无房(含无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申报日止,三年内出售、赠予、转让或被征收(拆迁)等自有住房的,原住房面积应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已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限价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家庭名下拥有汽车不得超过一辆,价值不得超过十万(不含本数),车辆价格以保险机构确定的价值为准。
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对象为我区企事业引进的毕业三年内、且未享受宁波市级、镇海区级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各类人才,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宁波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对象之一的(其中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性人才需符合1-3类对象及条件)。
1.入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并完成认定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等各类高层次人才;
2.入选市级及以上重点计划人才,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创业团队带头人及两名核心成员、创新个人,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获得市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人才奖项获奖人员;
3.人事关系已迁入我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入选区级人才工程培养对象、获得区级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人才奖项获奖人员;
4.人事关系已迁入我区,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人员;
5.人事关系已迁入我区,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大专学历学位人员;
6.除上述5类人才外,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扩大)会议审定并同意的其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