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暂住证办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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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不含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本市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目前,我国已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 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 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 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 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石家庄居住的非石家庄市户籍人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无须办理居住证(若个人需要的话亦可办理):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温馨提示:
1、本市户籍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的人员不再要求申办居住证
2、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