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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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二手房)等原因提取购建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苏州大市范围外存在未还清的住房贷款,或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存在各类未还清的住房贷款,但贷款银行尚未与中心签约归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商品住房用于自住提取租房公积金等。
㈠非工业园区
⑴ 购建住房提取:
❶购买新房提取: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❷购买二手房提取: 职工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
❸自建大修提取: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❹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❺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提取: 职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购买公有住房产权。
❻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提取: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
⑵ 归还住房贷款提取;
还贷提取(归还外地住房贷款): 职工在苏州大市范围外存在未还清的住房贷款,或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存在各类未还清的住房贷款,但贷款银行尚未与中心签约。
⑶租房提取:
❶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商品住房用于自住。
❷租赁公租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租赁公租房。
⑷销户提取:
❶外地户籍职工、港澳台职工调离本市提取: 外地户籍职工(含港澳台职工)到苏州大市范围外工作,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确实未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继续工作及未在苏州大市范围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❷退休提取: 职工退休。
❸出境定居提取: 职工出境定居。
❹下岗失业提取: 职工(男性职工满50周岁,女性职工满40周岁)下岗失业满2年以上。
❺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提取: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取得残疾证。
❻死亡提取: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⑸其他提取:
❶患重病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患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等五种重大疾病。
❷低保特困提取: 职工属于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职工,持有相关证件或在民政部门网站查询得到相关救助信息。
㈡工业园区
⑴甲类计划(租房保障)
❶购房一次性提取: 以下参保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2.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员工(包括原A类员工)转为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或转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3、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
❷个人租房提取: 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自住的。
❸职工患重病提取: 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 此处直系亲属是指患者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
❹集体租房提取: 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本单位员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由单位提供的住房自住的。
❺非住房业务提取: 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❻还贷委托提取(新增会员申请及协议签订): 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申请动用公积金偿还与中心签约的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本息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包括甲类计划参保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计划参保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
❼还贷提取(存量会员的协议补签): 2011年7月1日之前已动用公积金按月偿还购房商业贷款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参保人员。
⑵乙类计划(住房公积金)
非租房业务提取: 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