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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离职证明办失业登记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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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要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单位在同意后要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同时还要出具离职证明。然而生活中很多劳动者辞职时并没有拿到过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几天前,市民郝岩就因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和老板大吵一架,老板认为公司已经和郝岩终止了劳动合同,就和公司没了关系,因此不愿意开离职证明。可郝岩却了解到,没有离职证明他没办法去办理失业登记。


离职证明有啥用?


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不出具离职证明该担何责?


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案例主要为两种类型,一是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二是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社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该证明,可能就无法被录用,因此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这样的案例很多。


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单位能否拒开离职证明?


市民小张:最近我在办理辞职,公司连续找了两个人接手我的工作,但因为我的工作比较繁琐,所以交接得很不顺利,半个多月了,这两个人仍然没有“上手”。我马上就要到新公司工作了,因为交接不畅,公司就不让我离开,并且称我不配合离职交接,不给我出具离职证明。请问,如果我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能否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解答:小张其实已经和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接受其工作的人不“上手”不足以成为他拒绝交接工作的理由,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为其开具离职证明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在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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